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国家规定北方地区室内供热要求

发布日期:2019-05-28 浏览次数:72

导读:国家规定北方地区室内供热要求 我国北方冬季采暖的 室内设计 最低温度是 16℃, 民用建筑 的主要房间易采用 16-24℃。国家标准在全国范围内适用,其他各级标准不得与之相抵触。 一

国家规定北方地区室内供热要求

        我国北方冬季采暖的室内设计最低温度是16℃,民用建筑的主要房间易采用16-24℃。国家标准在全国范围内适用,其他各级标准不得与之相抵触。

一、我国冬季室内卫生对温度要求包括以下几个方面:

        室内温度:集中式采暖居室中央1.5米处气温的适宜范围为16~20℃,分散式采暖居室中央1.5米处气温的适宜范围为13~17℃,任何地区的冬季室内温度均不得低于13℃。

        垂直温差:指居室中央地面以上0.1米处的气温与距地面以上1.5米处的气温之差。垂直温差过大,会使足部温度下降,体温调节紧张,不利于健康,一般垂直温差应小于3℃。

        水平温差:指居室内1.5米处各点的气温之差。一般在门口、窗口、走廊等处气温偏低、房间内的水平温差过大容易使人受凉,水平温差以不超过2~3℃为宜。

《室内空气质量标准》(GB/T18883-2002)明确规定:冬季采暖温度16-24℃,符合这个标准的室内温度就是舒适的室内温度。。

《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》(GB50189-2005)中规定了办公、体育、商业、餐饮等不同建筑类型房屋的不同室内温度标准。

《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》对室内采暖设计温度做了明确的规定:设计采暖时,冬季室内计算温度应根据建筑物的用途确定,民用建筑的主要房间易采用16-24℃;辅助建筑物及辅助用室的温度中浴室≥25℃,更衣室≥25℃,办公室及休息室≥18℃,食堂≥18℃,盥洗室及厕所≥12℃。

我国的标准具有法规的性质,我国的强制性标准相当于我国的一些强制性法规。部分城市将室温提高到≥18℃,高于国家标准。


二、对此国家没有明确的法定或规定,由各省、市、自治区的地方法规或规范性文件(供执条例或管理制度)规定。黑龙江省过去规定是不低于16度,新的供执条例规定是不低于18度。


     《黑龙江省城市供热条例》(黑龙江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)

  第三十二条 在供热期内,供热单位应当保证居民卧室、起居室(厅)温度全天不低于18℃,其他部位应当符合设计规范标准要求。各市、县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当地实际情况,制定高于18℃的温度标准。

       检测居民室内温度时,应当以居民卧室、起居室(厅)门进深二分之一处距地面一点四米高点为检测点进行检测。

  非居民用户的室内温度及其检测方法,由供用热双方在合同中约定。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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